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二)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三)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四)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产品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等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托管服务,采取有关措施保护财产安全,告知委托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变更托管银行的,原托管银行应妥善保管产品财产和业务资料,配合继任托管银行或其他托管机构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专业优势,通过本机构或附属机构主要从事托管及相关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为其托管的产品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
主要从事托管及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对托管业务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内控合规、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托管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产品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以及托管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等,有效控制托管业务合规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上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商业银行托管其关联方所发行产品的,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原则,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风险情况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穿透原则,从托管业务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资本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慎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从事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等,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商业银行发现不当营销宣传的,应当督促相关机构及时纠正。相关机构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中止业务合作。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收集、存储、使用托管业务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托管业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制,定期审计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妥善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暂停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托管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业务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风险事件处理情况、系统运行情况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