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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一)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二)托管部门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更;
(三)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以及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四)取得或被取消其他管理部门认可的托管业务资格;
(五)与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相关成员单位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从事托管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在自本办法施行起一年内整改完成。整改过渡期间,商业银行通过垫付资金等形式,实质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有关要求计提相应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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