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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重病“丈夫”十年未领证“妻子”可适当分得遗产(2)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赵先生虽未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两人长期以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属于事实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张女士与被继承人赵先生存在较为亲密的关系,在被继承人赵先生基于某些因素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张女士可请求适当分得遗产。
  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提供劳务上的帮助及精神上的陪伴抚慰是否可视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一般认为“扶养较多”可以参照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进行认定。在理解“扶养较多”时,应当注意:
  1.“扶养较多”的标准。此处的“较多”可以是与子女、配偶等法定继承人所尽义务相比较,扶养人承担的义务较多;也可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扶养人满足了被继承人较多的实际需要;也可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此处的扶养是指一种经常性、持续性的行为,若一般性的往来、临时性的照顾或者偶尔提供经济扶助以及经济扶助数额不大的,则不应认定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
  2.扶养的形式。扶养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形式,不能单纯理解为支付一定的财产,还可以表现为经济资助、劳务扶助、生活照料或精神的慰藉等。回归到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上,被继承人对非法定继承人因感情亲近而产生的照顾、友爱、报偿,反映到酌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尊重和保护,在其死后若其继承人仅以言辞表示感激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公平、法律的正义,亦有悖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不依靠张女士进行扶养,张女士与赵先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故张女士不得继承或分得赵先生的遗产。一审法院在认定张女士是否已尽扶养义务时,仅局限于经济上的帮助,显然对张女士不公。
  二审法院认为,扶养不仅包含给付财物,还表现为劳务扶助、生活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陪伴。本案张女士和赵先生已共同生活十年,直至赵先生死亡期间,一直由张女士照顾赵先生的日常生活起居。特别是4次住院治疗期间,张女士均以赵先生配偶名义在医患沟通记录、住院记录及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并在医院进行照顾,给予了赵先生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应当认定为对赵先生扶养较多。
  ■专家点评
  解民忧暖民心保民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闫召华
  随着经济蓬勃发展,家庭财富传承备受各阶层群众关注和重视。任何一位被继承人在弥留之际最放心不下的,往往就是“身后事”——遗产分配。遗产分配的公平正义,不仅涉及被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理性推定,也关乎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法治要求。
  被继承人生前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继承人死后,这些曾经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分得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这就是遗产酌分请求权。遗产酌分请求权作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确立的权利,在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价值、实现继承期待利益、弘扬家庭养老育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遗产酌分制度所传递出的互相扶助,营造家庭和睦氛围,以及弘扬扶养行为,救济扶养付出等理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目标一致、结构互洽。
  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外设立遗产酌分制度,能有效弥补传统继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肯定与补偿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本身没有法定扶养义务,出于道义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法律赋予该类扶养人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意在补偿并奖励其扶养行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其也是对乐于助人、扶危济弱传统美德的弘扬及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含给予父母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还应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也必将受到道德唾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遗产酌分请求权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优质的司法服务解民忧、暖民心、保民安,积极发挥判决的价值引领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全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家事审判中,要积极发挥其对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诊断、修复、治疗”功能,实现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人和”,引导新时代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用实际行动走好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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