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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3)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P>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P>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P>
  第六条</STRONG>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P>
  (一)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P>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P>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P>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
  尚未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标识数量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前款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P>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二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P>
  已销售标识数量和未销售标识数量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或者同一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P>
  第七条</STRONG>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P>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P>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P>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P>
  (四)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P>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
  第八条 </STRONG>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P>
  (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P>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P>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他人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P>
  第九条</STRONG>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P>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P>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P>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P>
  (四)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或者下载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P>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
  故意制造、进口、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P>
  第十条</STRONG> 未经著作权人等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复制后尚待发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行为人以出售的方式提供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P>
  通过互联网等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P>
  第十一条</STRONG>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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