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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6)
  (一)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P>
  (二)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P>
  第三十条</STRONG>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P>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P>
  第三十一条 </STRONG>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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