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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软件抓存传播房源数据 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余万元(2)
  关于二被告的法律责任,法院结合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推推99产品的年收入超过千万余元、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情节,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消除影响。</P>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本案已生效。</P>
  法官说法</STRONG></P>
  本案是利用软件抓取、存储和传播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典型案例,所涉房源数据形式新颖、商业价值极高,被诉行为抓取技术清晰、使用方式多样。本案明确,涉案数据虽是二原告向公众无差别的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和使用;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P>
  本案积极适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业道德、竞争关系等规定,认定软件经营者实施的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诉讼中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遏制了房产经纪行业中的房源“搬运”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虚假房源”问题,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诚信经营开展研发、积累房产数据资源,维护了房产经纪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P>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海淀法院对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积极探索,亦是对政策、立法、司法等各层面,要求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贡献司法力量的坚决落实和积极回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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