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规范养犬促进和谐共处 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2)
《条例》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条例》还明确,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养犬人、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在犬只规范管理中角色和权责,有助于在规范养犬行为和维护民众权益方面形成合力,形成对秩序的有效维护。”重庆市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类延村对重庆就犬只管理立法表示肯定。
类延村认为,通过养犬人自律、各类主体的监督介入以及规范养犬的要求,有益于社会形成文明养犬的氛围,实现人与动物、养犬人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共处,带动社会对犬只饲养的认同,更多的人也因此会更喜欢和爱护小动物。
类延村告诉记者,《条例》是目前省级立法中唯一连接社会信用系统的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有效开展行政处罚和增强处罚执行效果的有力举措。《条例》将行政处罚纳入失信记录,通过失信黑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或以此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有助于通过信用监管提升法律权威,进而促使当事人形成履行行政处罚的自觉,提升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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