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2)
【裁判结果】</STRONG>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STRONG>
犯罪分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从业人员无医师资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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