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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
第四部分是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列举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并提出具备规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也不能“不诉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的,要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此外,还强调了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一押到底”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要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意见》还规定,要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坚持“应听尽听”。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轻伤害案件的界定、《意见》的施行时间等。
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解决哪些突出的问题?</SPAN>
答:</SPAN>《意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指引。
一是</SPAN>强调对轻伤害案件要全面取证、全面审查。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此次,《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SPAN>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往,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倾向,导致对个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不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三是</SPAN>强调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为伤害犯罪。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也是因为矛盾没有化解,如一起姐弟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中,弟弟将姐姐打伤后,检察机关没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就将弟弟提起公诉,后弟弟被判刑,姐弟二人的关系由此彻底恶化。后姐姐不断到检察机关申诉,反映当时检察机关没有听取她的意见,更没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导致姐弟之间反目成仇。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问:除联合发布《意见》外,最高检此次还专门配套下发了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SPAN>
答:</SPAN>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检选编、发布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点:
一是</SPAN>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在这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并没有因为是轻伤害的“小案”而“简办”,对当事人存在的质疑和案件存在的事实、证据问题,以求极致的精神探求事实真相,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伤情均提出了疑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走访当事人双方的主治医生等方式准确认定事实,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疑虑。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卢某提出,是被害人先伙同两个兄弟打自己,自己是出于防卫推倒的被害人。为此,办案人员进一步补充了在场人员的证言,并通过证据开示,让卢某心服口服。而案例四敖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通过查看现场、走访当时在场人员、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敖某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拉扯行为也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及家人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逐一解释。最终,被害人及家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这些案件通过清晰的事实认定、扎实的证据梳理,为案件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SPAN>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实现诉源治理。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没有简单化作出捕、诉的决定,而是对因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于是,多次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开展和解工作。最终在与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冰释前嫌,紧张的家庭关系得以恢复。在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双方也是邻居关系,卢某认为被害人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经常与之争吵。案发后,办案人员走访当地村委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矛盾缘由,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公安机关、当事人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恢复了和睦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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