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a.gov.cn">www.moa.gov.cn</A>),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A href="mailto:fgslfc@163.com">fgslfc@163.com</A>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9日。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9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STRONG>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农业农村部决定对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修改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二)删去第九条。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渔船予以妥善处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妥善处置的,不得再申请和执行远洋渔业项目。”
(四)删去附表。
二、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其人工繁育个体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二)删去附表。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作出修改
将附件3中的“24个月”修改为“12个月”;“6个月”修改为“3个月”;“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修改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3个月。在校学习期间在船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可免除在渔业船舶上的见习时限要求”。
四、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中的“新培育”修改为“申请登记”;将第三项修改为:“DNA指纹检测报告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将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简化申请材料,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DNA指纹检测报告,已销售种植的品种还需提供本办法实施前的品种销售发票。”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提交种子样品的”修改为“完成种子样品入库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登记品种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以及随着种植区域变化需要补充完善的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等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公告,停止推广”修改为“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品种停止推广”。
五、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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