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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
<P style='LIST-STYLE-TYPE: none; 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8px; OVERFLOW: hidden;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FONT-WEIGHT: 400; COLOR: rgb(51,51,51); PADDING-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MARGIN: 0px 0px 25px; LINE-HEIGHT: 40px; PADDING-RIGHT: 0px'>——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某装饰公司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STRONG>
自2019年起,某装饰公司经营者聂某等为招揽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从中获利2.8万元,并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某装饰公司等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二、裁判结果 </STRONG>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装饰公司等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故判决某装饰公司等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损失4.8万元,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款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STRONG>
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行为,合力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推动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格局。</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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