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赵某与三亚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STRONG>
2021年4月,赵某通过信用卡向三亚某超市付款5000元,购买6瓶五粮液白酒,三亚某超市向赵某出具发票:五粮液(8代)6瓶,并手写备注2020年4月7日。赵某怀疑所购五粮液白酒并非正品,向三亚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5000元、赔偿50000元。法院比对外观确认赵某提交的五粮液白酒实物的生产日期、编号与三亚某超市向赵某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内容一致,认定赵某庭审提交的五粮液白酒实物即赵某所购案涉产品。五粮液集团委托工作人员比对鉴定案涉五粮液白酒实物后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案涉五粮液白酒的防伪特征与该公司产品不相符,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认为,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食品、药品领域的购买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购买者仍应认定为消费者。三亚某超市明知案涉“五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销售,赵某除依法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亦有权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故判决三亚某超市退还赵某货款5000元、支付赔偿金50000元。
2、章某某与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案</STRONG>
章某某从某个人用户微信朋友圈获悉“颜值国际天鹅少女颈”美容项目。2018年11月,章某某向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1.8万元购买“天鹅少女颈”项目,双方未约定项目具体内容。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完成服务后,章某某不满意,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另赠章某某1次颈纹修复,并服务完毕。2018年12月章某某另支付980元购买“御龄焕颜卡”项目(包含1年单部位除皱,赠送半年6次水光针),章某某2次除皱后,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出于人体肌肤水平考虑,除皱项目1年最多使用2次为由,不同意再行除皱操作。此外,在赠送项目使用期间,章某某进行2次水光针操作。后因双方矛盾,章某某向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后章某某向法院起诉,诉请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天鹅少女颈”项目美容费用1.8万元并3倍赔偿损失计5.4万元,退还“御龄焕颜卡”费用980元。
法院认为,章某某提供的某个人用户微信朋友圈广告信息不属于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天鹅少女颈”项目的承诺,不属于双方服务合同的内容。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已提供颈纹修复服务,章某某自述项目实际效果20%,故不能认定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虚构、夸大项目效果的欺诈行为,章某某应支付“天鹅少女颈”项目美容费用1.8万元。而关于“御龄焕颜卡”项目,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告知章某某该项目的详细情况,除皱服务属于医疗美容,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为章某某提供除皱服务的医生具有医师资格,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提供的“御龄焕颜卡”项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因“御龄焕颜卡”美容项目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服务部分无具体价格,故判决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章某某“御龄焕颜卡”费用980元。
3、许某某与马某、浙江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STRONG>
2021年9月,许某某通过某某交易平台向马某购买苹果手机,在某某交易平台线上签署《某某社区用户服务协议》,约定邮寄交货,收货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后因发货事宜发生纠纷,许某某向法院起诉马某、浙江某网络公司连带退还商品价款13000元,并按照“不发货或者假一赔百”的承诺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13万元,共计13.13万元。浙江某网络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社区用户服务协议》已约定管辖,案件应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某某社区用户服务协议》系浙江某网络公司自行制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的格式条款协议。浙江某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网站的醒目位置标注了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并通过合理方式提请许某某注意、未尽说明义务,故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无效。许某某通过某某平台向马某购买手机,约定邮寄交货,收货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海口市监局美兰分局、海口市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STRONG>
2016年1月,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找命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海口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含代收代缴电费等,其他物业服务资金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海口某物业公司交纳。2016年8月,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海口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海口供电局向物业小区用电人供电,实施单一制电价等。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间,海口某物业公司先后以单价0.85元/度、0.61元/度与公摊电费0.24元/度之和0.85元/度的标准向小区住户收取电费。2018年5月、2019年5月,海口供电局向海口某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电费均价为0.61元-0.63元/度。2019年10月,海口市监局责成美兰分局处理小区住户反映海口某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公摊水电费行为。美兰分局于2020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海口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高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海口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海口市监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美兰分局处罚决定。海口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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