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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
法院认为,案涉小区未实现抄表到户,海口供电局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海口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其从海口供电局购电后按个体使用量收取电费,属转供电行为。海口某物业公司依法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电价标准,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海口某物业公司从海口供电局处购电成本价约为0.6元/度,自2011年11月起按0.85元/度向小区业主售电,属于提高终端用户电价标准;自2018年12月起将“电费”(0.61元/度)和“公摊电费”(0.24元/度)分开列收,属于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海口市监局美兰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及海口市监局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海口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5、林某某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STRONG>
林某某、吴某某、陈某、周某某4人从事冻品生意。林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猪脚来自疫区,小排(猪排)检出沙门氏菌,检测不合格。吴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大爪、鸡尖来自疫区,小排、大鸡爪检出沙门氏菌,鸡尖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鸡翅检出氯霉素项目,均检验不合格。陈某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猪脚来自疫区,小排检出沙门氏菌,鸡翅检出氯霉素项目,均检验不合格。周某某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来自疫区,小排检出沙门氏菌,检测不合格。
法院认为,林某某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人在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认罪认罚,故判决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6、新购名牌汽车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退货案</STRONG>
2021年11月,李某向海南省消委会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8月从海口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进口名牌轿车1辆,支付车价580300元。8月11日接车当日,因发动机严重抖动,李某驾车返回店内,维修部升级车辆软件并答复车辆没有问题。8月22日下午,李某驾车行驶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发动机毫无征兆地突然停止,导致车辆突然降速停止,显示屏发动机故障灯、防滑灯亮起,并显示“主动制动辅助系统功能范围受限,停止运作、主动式盲点辅助系统停止运作”。李某立即通过车载SOS呼叫,售后人员联系拖车将车辆拖回维修部。维修部经测试、升级、读取故障码后,称找不到原因,要求李某继续驾驶车辆,如再出现问题及时联系。9月27日、10月25日,李某驾车于市内道路行驶时重复出现以上故障,车被拖回公司,但却始终找不到原因。销售公司将故障码报给品牌轿车中国总部和国外厂家,也始终无法找到原因,李某遂将车辆停放在海口某汽车销售公司。因车辆无法维修,李某提出退货,销售公司不同意,李某遂向海南省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车。
海南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向销售公司联系核实李某反映的情况。经核查,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查清投诉事实后,海南省消委会召开投诉调解会。会上,海口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故障原因为软件问题,不属于主要部件,且厂家正在抓紧研究解决,不符合退货条件。海南省消委会认为,被投诉车辆故障属于《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2013年版)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版)第二十条第3款之一,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的规定,应予退货。在车辆故障无法解决且相关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海口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退车并退回相关合理费用,李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7、港口拒绝丢失纸质票旅客登船案</STRONG>
2020年2月,海南省消委会接到林某投诉,反映其于春节前驾车自深圳返回海南过年,通过微信公众号提前购买2020年1月31日14:30海口某港口至湛江徐闻北港的轮渡票(林某等3人及1辆小车)共计415.5元去往深圳。1月31日当天,林某等人抵达港口获取纸质票,登船通过安检时发现纸质票丢失,遂将微信购票信息、有关记录、身份证、车辆驾驶证等向检票员出示,请求凭此登船,检票员告知公司规定此种情况下只能重新购票登船。为按时抵达深圳,林某等3人只好重新购买当天的船票登船。事后,林某认为其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实名购买船票,虽纸质票丢失,但所有信息保存于手机,足以为证,其本人所持身份证等证件原件与手机所存信息一致,港口应同意登船,港口登船规定不公平、不合理,遂向海南省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回原购票款。
海南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向港口管理所核实投诉情况,港口管理所主要负责人表示情况属实,因人车流量大,按上级部门规定人工检验纸质票放行,林某丢失纸质票只能按规定重新购票登船,原购票不予退款。海南省消委会认为,纸质票丢失不能登船的主要原因是港口验票手段跟不上售票系统要求,旅客既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实名购买船票,即使不慎丢失纸质票,验票时仍可持身份证、手机保存的购票信息等向检票员出示证明其购票人身份,经核查一致后应允许旅客登船,港口人工检票方式落后不能让旅客买单;港口做法不公平、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规定,南港管理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赔偿旅客损失。港口管理所仍以只能执行上级公司规定无法退款为由拒绝退款。海南省消委会遂联系港口管理所上级公司,指出公司规定和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月11日,经核实丢失的纸质票未被使用,港口管理所最终同意向林某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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