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医美、网购……云南高院发布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温某在某网络公司的商城上购买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在线培训课程,因某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服务,致使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温某要求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教育科技公司退还温某培训费76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本质上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交易的本质与线下交易完全一致。本案中,温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在线培训课程,并依约支付了培训费,但某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致使温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教育科技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裁判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法律关系,辨明三方责任关系,维护了网购法律秩序的健康发展,切实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 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得限制
消费者主要权利——马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马某在某直播平台上看见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以直播方式,销售二手车,便与李某电话、微信沟通商定购买车辆。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送到马某住所地进行交付,马某支付了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马某提供了《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2022年,该车被某法院执行扣押,马某得知案涉车辆系案外人朱某于2020年向某银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分期购得,后因朱某未按期还款被法院扣押。马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及销售经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买卖合同,两被告返还马某购车款10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是质押车、车主系案外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该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车主授权出售该车,其将涉案车辆以“债权转让”的名目卖给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已导致马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马某购车款10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网上二手车的出卖人,在掌握相关法律、车辆权属等方面具有优势,其利用优势地位,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取得涉案车主出售该车的授权,其擅自出售该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致使马某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故马某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请应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促进了互联网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
案例五 / 网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商行与莫某信息网络买卖
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莫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某商行购买某糕10盒,每盒88元,共支付880元。莫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购买的某糕包装袋和礼盒上没有标签、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包装盒注明“纯手工某糕真材实料无添加即食”和“某糕具有补气养血、凝神静气、滋阴润肺、美容养颜、润肠通便、提高人体免疫力、安神助眠、改善亚健康、健脑益智的综合保健功效,是老少皆宜的具有复合保健价值的补品。”莫某以其所购产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生产许可证信息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商行退还购物货款880元,并依法10倍赔偿8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商行向莫某销售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某商行以其并非大型工厂为由抗辩,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令某商行返还莫某购物款880元,并支付赔款金1000元,共计1880元,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是其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商行作为对外经营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商事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从事销售工作。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的内容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销售者的监管及责任,其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某商行网络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
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集团食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食品公司系某糖果的生产商,长期销售并大力宣传该糖果。某集团食品公司认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糖果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相同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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