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假药、医美、网购……云南高院发布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3)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某集团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及其包装装潢经过其销售和宣传,已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包装装潢与其公司的商品联系起来,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其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其次,某食品公司被诉侵权包装使用,与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包装高度近似的色彩搭配和色块布局,同时,亦使用了多个相似的装潢要素,导致某食品公司被控侵权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某集团食品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个公司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某集团食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均是云南地区生产和销售糖果类食品的经营者,两者存在明显的市场竞争关系。在具有较大设计空间的商品包装装潢上,某食品公司在糖果的包装上,使用与某集团食品公司相同的色彩搭配和相似的装潢元素,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个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糖果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糖果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赔偿某集团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涉案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食品公司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与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制止某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 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某酒店管理公司诉某商旅酒店侵害
  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将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品牌在全国开设了数百家连锁酒店,其该商标品牌在酒店行业内获得多项奖项,并进入“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20强排行榜”。某商旅酒店未经该酒店管理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多个旅游网站上进行酒店预订。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该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商旅酒店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商旅酒店成立前,某酒店管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酒店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量和影响力。某商旅酒店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某酒店管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涉案商标品牌商誉的主观意图,其即便在所使用的标识中加入“商旅”二字,但“商旅”二字在旅馆服务行业中并无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作用,因此,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旅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务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某商旅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其权利造成了损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某商旅酒店的主观侵权恶意、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某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商旅酒店为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商誉,在其企业名称和所经营的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制止某商旅酒店“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