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诚信原则 退休员工多领公积金被诉(2)
■裁判解析
违反诚信可认定存在主观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本案系因杜某未能如实告知科技公司其已办理退休手续而引发。在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信原则,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当民事主体违反诚信原则而隐瞒其真实信息时,对于隐瞒真实信息所造成的后果,其主观上即存在希望这一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此,行为人对于真实信息的隐瞒和对于诚信的违反,可以认定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科技公司,导致科技公司基于仍与杜某形成劳动关系的错误认知而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工资,并由此产生了损失。杜某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给科技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与倡导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引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杜某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用司法裁判倡导诚实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当下社会实践中的智慧结晶,是社会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的根本。在司法实践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融合起来,一方面能够通过判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底线,惩治失德败德行为,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判决更加具有说服力及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平正义听得懂、看得见。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中,诚信也作为基本原则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能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科技公司,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科技公司基于仍与杜某形成劳动关系的错误认识而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产生了损害后果。杜某的过错行为与科技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杜某应就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纵观本案,可以看出杜某的侵权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其背后存在着投机侥幸、利益至上的心理。这需要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予以关注,及时纠正当事人的错误价值观念,谴责不良社会现象。法院要在裁判文书中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让主流价值观念流淌在司法裁判的字里行间,通过有积极示范意义的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助力诚信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法治大道理。司法实践中每一个个案的审理、裁判,不仅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应该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准阐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是通过司法裁判实现褒扬正义、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重要路径。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对于引领劳动者诚信就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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