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评级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协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评级评价的信息,包括评价主体、评价等次、评价称号、授予时间等。
司法行政机关录入表彰奖励信息和评级评价信息时,应当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罚处分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相关的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处罚处分种类、事由、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第十二条【上传时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各律师协会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评级评价、处罚处分等信息,应当于作出决定或者形成相关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和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集其他单位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并于获取相关信息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和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律师律所提供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可以通过公示平台后台向主管机关提出信息报送、更新申请。主管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上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第十五条【诚信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通过相关途径采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置于对应主体名下,逐步形成完整的诚信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公示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长期公示,年度考核信息公示近五年的考核情况。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单处罚款行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公示六个月;
(二)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下的,公示一年;
(三)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行业处分的,公示一年六个月;
(四)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公示二年。
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增加三个月;公示期限合并计算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诚信信息的公示。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信息更新】记入公示平台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
(一)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机关应当于决定作出的10个工作日内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二)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由其他单位作出的,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第十八条【信息纠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排查机制,及时排查公示平台上公示的本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是否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核实、补漏、纠错。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公示的诚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实,对相关信息予以维持、修改或者删除,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在公示平台首页“信息勘误”栏或者线下向主管机关、所属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客观、完整地记录获取的诚信信息,对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后予以公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记录、更正诚信信息,或者存在应当公示但没有公示信息情况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律师律所责任】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报送不真实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公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诚信信息,对于人民群众了解选聘律师、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则,予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为此,司法部总结公示平台前期运行经验、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代表意见,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国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律协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稿。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