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ycxjsc@most.cn</A>。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43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日。
附件: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活动伦理要求】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科技伦理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一)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测试、调查、观察性研究等,以及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
第四条【审查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审查主体
第五条【审查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科技人员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
(三)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
(四)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确定的清单范围作出判断;
(五)组织开展对委员的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
(六)受理本单位科技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
(七)按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登记、报告,配合管理部门开展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和工作规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
第八条【委员会组成】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委员,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应专业背景的委员,不同性别的委员以及非本单位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考虑配备少数民族委员。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委员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科研诚信状况良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章程制度;
(二)按时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伦理审查工作中接触、知悉的个人隐私、技术秘密、未公开信息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四)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回避;
(五)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六)配合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一节 一般审查程序
第十条【申请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指导科研人员开展伦理风险评估。
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伦理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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