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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2)
  四是异议处理。《通知》注重保障拟聘用教职员工异议申请的权利。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是追责情形。《通知》加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是工作要求。《通知》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宣传解读政策、监督指导实施、加强信息管理、总结经验做法等,确保准入查询制度落地落实落细。
  4.此次查询内容有何突破,将来会不会继续拓展查询内容?</B>
  答:关于此次《通知》查询内容的问题,教育部在高检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主要考虑是:
  一是法律依据充分。高检发〔2020〕14号文件对性侵违法犯罪界定的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
  二是基层强烈需求。基层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突出重点、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相关部门对查询制度的统筹完善,对查询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教育部将逐步拓展查询的违法犯罪内容,不断加强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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