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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国字头”招牌 被判60万惩罚性赔偿(2)
  另,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站域名设定为“crhcxw.cn”,与中国国新公司注册商标(图2)的英文字母构成、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此外,其曾将“国新”作为企业字名使用,并作为其单独设立的子公司名称使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其与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在共同侵权过程中,大肆虚假宣称其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大型集团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领导”,有明显攀附中国国新公司的主观故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案涉“旺票链”平台的票据贴现、票据融资活动,均未举证证明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批准,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于上述侵权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非法金融业务与中国国新公司有关联,且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金融交易安全,应予以惩罚性赔偿。
  结合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的宣传范围、经营规模,二公司在中国国新公司发出通知后陆续停止侵权等情节,以及应分担支付中国国新公司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判定二公司连带赔偿中国国新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另,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各自赔偿中国国新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中湘旺投资集团对其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湘旺投资集团、银汇财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STRONG>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若经营者恶意攀附其他市场主体的知名商标、企业字名,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及交易安全,损害群众利益,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施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该制度最早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时至今日,已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础、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组成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对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不仅打击了侵权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法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效果,还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有效引导各市场主体合法依规诚信经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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