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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京籍就离职 违背诚信有代价(2)
  ■裁判解析</P>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特定投入应得到保护</P>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均不得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及竞业限制外情形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也应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本意,即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意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过度失衡,劳动者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对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不进行合理的填补,显然有失公平正义,不利于人才市场的良性发展。</P>
  因此,此种情形下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对法律条款进行修正,并对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进行引领。</P>
  本案中,詹某与某基金公司约定关于办理北京户口而限制服务期和离职违约金的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用人单位也确因此遭受损失,在不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前提下,若对用人单位不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显然有失公平,不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特定投资和人力投入的意愿,也不利于维护、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P>
  同时,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价值的法律问题,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中。在劳动用工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更需双方相互诚实、信任,不仅要求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均应秉持诚实守信。进京指标作为稀缺的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用人单位依约为劳动者办理户口,耗费资源并支出成本,对此,用人单位的特定投入也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和保护。詹某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取得户籍明确承诺服务期,在单位办理完户籍后提前离职,不仅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和后续人才引进的潜在损失,同时也违背诚实守信,不利于劳动领域中信任关系的建立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引领。因此,在本案中,法官将诚信价值融入司法裁判,对劳动者失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用人单位的特定投入予以保护,发挥裁判在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理念。</P>
  ■专家点评</P>
  体现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P>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艳</P>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洞的,而是来自历史、文化、生活,最重要的是来自民众内心,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判断事物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司法裁判结果与社会公众心底的价值观不符合,是难以“刻”在民众内心,也不能起到引领社会价值的良好效果,法治也就难以实现。</P>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通过鲜明案例让民众知道正确的价值判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因此,法官裁判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主流的价值观,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使裁判更具有可接受性并由此提升司法权威性。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说理,对社会公众进行道德和行为方式指引,使司法裁判成为良善的导向,促进公众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验、评价法律条款,对法律存在的漏洞通过个案释法说理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P>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内容,诚实信用是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基本准则。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理念,诚实信用对人们的社会交往和基本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在劳动领域,诚实守信是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贯穿在提供劳动的整个过程、各个方面。</P>
  本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价值融入司法裁判,并对相应条款进行限缩性解释,支撑了个案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也修正、优化了法律条款的合理性和社会价值。法官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在各方利益冲突中寻找最佳平衡点,充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对用人单位的财产利益、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平衡,在个案中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追求,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引领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民众内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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