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6)
第四十六条【摊贩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同年3月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对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办法》实施7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比较粗放,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查验要求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等。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需求,《办法》修订自2019年起列入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期间受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工作影响,《办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7月暂停推进。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这对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提出新的衔接要求,迫切需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衔接明确。《办法》修订已列入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修订思路和修订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入场查验要求与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应性等问题,主要突出“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分类管理”的修改原则。
(一)突出重点。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聚焦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特殊业务特点,重点突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区别于一般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突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别于一般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突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总局其他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共性业务内容,如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投诉举报、监督抽检、产品召回等要求不再重复表述。
(二)落实责任。主要是督促落实三方责任:一是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一方面要督促入场销售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市场内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二是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对采购、销售、贮存、运输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保障所采购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究。三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实施监督检查、快速检测、信用管理、责任约谈、案件处置、事故调查等方面。
(三)分类管理。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区分为所有集中交易市场均需遵守的一般性要求与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的特殊管理要求;对销售者义务,区分为所有销售者应当遵守的一般性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要求、销售企业要求和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管理要求。
三、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将修订《办法》列入2019年总局立法工作计划第2类项目。2018年11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省代表对办法修订讨论稿的意见建议。2019年5月,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北部片区和南部片区办法修订工作研讨会,充分听取各地对办法修订初稿的意见建议,会后将修改稿送各省(区、市)局责任处室再次研提意见建议。
2019年7月,委托广东省局、福建省局和宁波市局分头起草《办法》法律责任章节内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完成司内征求意见。9月13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司务会讨论审核,并经我司两位公职律师审核通过。10月-11月,面向总局相关司局、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建议,报经总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法规司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官网同步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各方意见共计201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司对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并对《办法》修订稿内容进行了精简压缩,重点删除了现行法律法规及总局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共性要求。12月9日,按程序在总局官网按程序反馈了对各方意见的采纳处理情况。12月24日,经呈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按程序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文件按程序报送法规司审核。
受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工作影响,《办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7月暂停推进。2022年9月2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其中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的具体规定,急需通过修订《办法》予以明确具体要求。我司主动联系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商请共同明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管理、查验等方面的具体衔接要求。2023年,经报请法规司同意,《办法》修订工作再次列入总局立法计划。结合与农业农村部协调衔接情况,我司在前期修订工作基础上再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发至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对口处室征求意见,经司务会讨论研究后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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