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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摇摆桥上摔伤,责任该谁来担?(2)
  同时,原告陈淑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摇摆桥等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时,应综合考虑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注意义务。陈淑英在参加摇摆桥项目时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P>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景区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判决被告景区赔偿原告陈淑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P>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P>
  ■裁判解析</P>
  厘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P>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规则的情形,一般发生在体育比赛中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如户外探险、公路骑行等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中。这类活动均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等特征,活动参加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此时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就其性质而言,自甘风险属于阻却违法事由,其效果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P>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自甘风险免责规则,但是适用该条款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主观上,要求自甘风险中的受害人对于其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这种认知不仅要求受害人意识到潜在风险的存在,更应当包括对于潜在危险的性质、程度、范围以及可能后果和责任的认知。客观上,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而且是活动的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免除的是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责任。</P>
  就本案而言,网红摇摆桥作为新兴的娱乐项目,参与人员不可能全面了解该项目并有着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认知,同意游玩也不意味着甘于冒险、愿意承担摔伤的后果。若仅凭参与了该项目,便单纯认为游客默认明白此中风险及后果,对游客而言过于苛刻,况且自甘风险规则排除了活动组织者的适用。</P>
  因此,在同类型案件中,若存在受害人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而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形下,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以自甘风险为由免除其责任是不被认可的,其仍应尽到约定或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不过在责任承担上可基于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相应的责任。</P>
  这也是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区别所在,过失相抵在本质上是由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基于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甘风险的基础是违法阻却,是否定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在衡量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中,应考虑过失相抵规则,而非自甘风险。</P>
  此外,除了过失相抵,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还应当结合经营场所的性质、危险程度、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各种因素予以确定。</P>
  一是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仅限于经营场所内设施符合标准,还应保障设施的安全使用与运行,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及制定应急预案,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提醒、指示、提供安全护具等,在发生损害后,应及时帮助受害人脱离危险环境、采取紧急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P>
  二是危险娱乐项目中受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只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尤其在危险娱乐项目中,如果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或未按要求规范参加危险娱乐项目,可以根据参与人员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以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P>
  三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在经营场所内,受害人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损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最终的责任。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在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P>
  ■专家点评</P>
  文体活动中各方法治意识亟待提高</P>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陈凌云</P>
  网红桥与其他娱乐性的文体活动相比,对参加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平衡能力以及心理素质要求较高,这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55岁的陈女士应当具有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运动素质判断活动风险的能力,然而其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身体素质的局限性而致损害的发生,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P>
  网红桥不同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适用的竞技体育,如篮球、拳击、攀岩等文体活动。后者对参与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其强调受害人对其参加文体活动的性质、危险或者损害、自己的竞技能力和身体健康情况是知晓的,只是不能具体预测自己参加活动是否一定会受到损害,遭受多大程度的损害。经营者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责并不妥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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