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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对外关系法答记者问(2)
  第三,对外关系法是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加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立法,取得了一批立法成果。对外关系法在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总则中明确“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在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中明确“发展对外关系,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在对外关系的制度中明确“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明确“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明确“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记者:我国宪法在对外关系方面有不少规定,对外关系法如何落实宪法规定,如何体现宪法原则、精神?</FONT></STRONG>
  答:发展对外关系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我国宪法在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中对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对外关系职权、中国公民相关责任、外国人在华权益等作了规定。对外关系法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机构职权及目标任务、制度等作出规定,贯彻落实了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外关系法45个条文中有12条是直接根据宪法作出的规定。同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外关系法在对外关系基本原则、机构职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宪法关于对外关系规定的制度内涵,并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条约同我国宪法的关系,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宪法关于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制度内涵。根据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十二自然段,对外关系法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定为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并在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中重申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宪法第十二自然段关于对外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关系法第四条第一款重申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第二款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第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相关国家机构对外关系的职权。在对外关系的职权中,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对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等行使对外关系职权作出规定。其中第十条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批准条约的实践,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同时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实践,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明确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中国贡献、提供中国方案。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对外关系既涉及对我国人权发展道路和人权事业进步的推广与宣介,也涉及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对外关系法在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这对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提升在人权领域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外关系法关于中国开展对外援助,关于国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关于国家保护海外利益的规定,也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落实。
  第四,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同宪法的关系。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长期以来,在涉外法治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直有意见提出应当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对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始终坚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同时在条约的国内法适用等问题上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在我国缔约实践中,条约的合宪性审查是缔结条约程序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已形成对条约内容合宪性进行审视和检查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外关系法从缔结条约的角度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明确缔结的条约应当符合宪法规定,既维护了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也符合我国坚持条约应当信守的主张,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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