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责任谁来担?(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四、保障校园安全,需多方形成合力</STRONG>
安全是一切幸福的起点,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为保障校园安全,助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家长和学生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学校加强教育管理,撑起安全“保护伞”。作为未成年人集聚的场所,学校负有维护学校环境安全的职责,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上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具体来说,严格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恶劣天气及时启动安全预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管理人员及时维护秩序,强化事故调查书面留档意识等。
2、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告知孩子自我保护常识。很多家长认为,在校期间,学校要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孩子出了任何问题都是学校的错。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学校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职责。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日常生活中,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当告知孩子校内自我保护常识,比如有序进出教室,上下楼梯靠右,不在教室打闹追逐,不随意攀爬扶手等,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平安度过校园学习生活。
3、学生遵守规章制度,培养主动避险意识和能力。学生年龄小,但同样有根据自身年龄和认知能力预防和避免伤害的责任。除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外,学生们也不应该因为好奇、好玩去做已经明确禁止的游戏或动作。如果故意去实施一些自身已经能够识别的危险行为,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受伤害,也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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