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第十</STRONG>八</STRONG>条 </SPAN></STRONG>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STRONG>十九</STRONG>条 </SPAN></STRONG>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术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输。
第二十条 </SPAN></STRONG>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STRONG>一</STRONG>条 </SPAN></STRONG>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简化投诉举报程序。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研判,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核实不属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STRONG>二</STRONG>条 </SPAN></STRONG>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STRONG>三</STRONG>条 </SPAN></STRONG>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P style="FONT-SIZE: 14px; BORDER-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BORDER-RIGHT: 0px; WIDTH: 900px;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BORDER-BOTTOM: 0px; TEXT-TRANSFORM: none; FONT-WEIGHT: 400; COLOR: rgb(51,51,51); PADDING-BOTTOM: 15px; FONT-STYLE: normal;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BORDER-LEFT: 0px; ORPHANS: 2; WIDOWS: 2; MARGIN: 0px auto; LETTER-SPACING: normal; LINE-HEIGHT: 30px; PADDING-RIGHT: 0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INDENT: 0em;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0, 0, 0, 0)">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SPAN></STRONG>
第二十</STRONG>四</STRONG>条 </SPAN></STRONG>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STRONG>二十五</STRONG>条 </SPAN></STRONG>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SPAN></STRONG>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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