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4)
第二十二条</STRONG> </SPAN>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STRONG> </SPAN>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或者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STRONG> </SPAN>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STRONG> </SPAN>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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