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2)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本案中,杨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小杨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东城区法院认定杨母向小杨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小杨返还杨母借款本金370万元。
■裁判解析
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STRONG>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较为普遍。出现纠纷时,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家庭文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意是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如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推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而需要子女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法院审理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仅起诉子女一方返还出资。前述案例就是此种情形。因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故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父母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分析,兼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结果公平和敬老爱老的价值导向,但要注意排除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起诉子女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这种情形提供了裁判依据。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己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为人子女者,应当对父母的资助心怀感恩,不能认为父母的出资是理所应当,更不能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一味索取、不知回报。
■专家点评
体系化思考下的司法实践</STRONG>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姚金菊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在绝大多数中国家庭里,房产属于主要资产,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父母爱子心切,为了子女安居乐业,不惜倾尽积蓄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相当普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及归属关系到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普遍关注的话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绝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个案审理中,需要在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充分考虑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兼顾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利益的平衡,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孝亲敬老是人伦之本,也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对成年子女予以帮助支持,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心怀感激、知恩图报,尽到为人子女者应尽的赡养与照顾义务,不应认为父母资助是天经地义,也不应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更不应对父母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阐明了应如何认定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倡导了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为不知感恩的不孝子女敲响了警钟。法院判决不仅考虑到了“利”的问题,更充分考量了家庭财产纠纷背后的“情”和“理”问题,以“国法”维护了父母子女的家庭关系并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裁判结果对于引领知恩感恩、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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