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答记者问(3)
11.问: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按类别具体由哪一级的什么部门来处罚?</P>
答:依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二是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三是明确衔接机制。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了“行—行”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P>
12.问: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P>
答: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是发现校外培训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P>
13.问:《办法》对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过程和行为作了哪些规定?</P>
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校外培训执法的生命线,直接影响校外培训执法的公信力。《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重点对实操层面迫切需要明确的情形和标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立案和结案标准。具体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明确了符合结案的4种情形。二是明确调查职权。具体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询问、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调查。三是明确听证告知情形。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四是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这样既可依法严惩重罚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又有利于促使违法者积极主动退还未消课的预收费,解决“退费难”问题。加之此前已配套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标准化体系,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P>
14.问:如何确保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落地见效?</P>
答: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压紧压实执法责任,着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效能。一是建立挂牌督办机制。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二是建立公开通报机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形成警示震慑,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统计报告机制。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规定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需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力求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守护孩子快乐童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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