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联合挂牌督办第三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答记者问(2)
3.近期,中央政法委会议强调,要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如何落实好这一要求?</STRONG>
答:</STRONG>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是当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落实好这一责任,关键是要加强办案协作配合,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重惩治要求,释放从重惩治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一是深挖案件线索,全面精准打击。加大证据收集力度,深挖境外诈骗集团和境内协同人员的犯罪线索,依法及时查处、准确定性。当前,尤其要聚焦重点国家(地区)和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由此衍生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深挖在境外滋生发展的黑恶势力。坚持内外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境内从事“跑分”洗钱、架设GOIP、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黑产团伙。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打团伙、摧网络、斩链条,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切实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资金和技术链条。
二是及时批捕起诉,形成有力震慑。健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机制,持续跟踪问效,防止应立不立、立而不查。对境外“回流”人员和境内协同人员,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及时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追诉。在提出自由刑建议的同时,同步提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的量刑建议,决不让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受益,务必让其受到应有惩处,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三是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健全完善反诈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或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决定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要把行为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追诉。对于曾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4.追赃挽损工作一直是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难点问题,尤其在跨境案件中难度更大,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办案机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经济财产损失?</STRONG>
答:</STRONG>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成效,既是关乎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的重要问题,也是切断诈骗犯罪分子与境内利益链条,从严从重惩治的有力举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的利益空间。
一是加强案件审查甄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从办案初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共同研究追赃挽损路径方案,主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加强对涉案资金账户的穿透分析,加大对涉案财产的审查甄别,全面追查涉案资金流向用途,准确认定涉案财产性质归属。一经查明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二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督促主动退赃退赔。在各个诉讼环节,要把认罪认罚制度与追赃挽损工作结合起来,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意愿、能力、数额等情况,将此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自愿认罚的重要标准,督促其主动退赃退赔。对于拒不退赃退赔、有退赔能力但退赔数额明显偏少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加大追缴处置力度,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在办案过程中,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5.当前,国内民众有的被境外犯罪分子骗取大额资金,有的受境外高薪入职等信息诱惑,通过偷渡等方式到境外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情况,结合所办案件,能否给广大人民群众提出针对性防范建议?</STRONG>
答:</STRONG>当前,境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内境外、网上网下、诈骗赌博等犯罪相互交织,诈骗手段迭代翻新,迷惑性、隐蔽性、针对性更强。针对上述新情况、新特点,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识诈防诈意识,我们每个人都是维护自身利益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做好自身防范,还要加强对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的教育提醒,共同营造“全民防诈、全民反诈”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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