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周加海分析指出,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相比,网络侮辱、诽谤有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
据介绍,针对网络暴力特点,《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这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
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随意实施网络暴力的,性质尤为恶劣,同时被害人取证维权也更加困难,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严重。
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规定这一项,是为了有效震慑和惩治那些屡教不改,甚至专门充当“网络打手”的不法分子。
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黑灰产为了吸睛引流、谋取不法利益,置道德、法律底线于不顾,肆意搅动舆论漩涡,是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P tabIndex=0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TEXT-TRANSFORM: none; FONT-WEIGHT: 400; COLOR: rgb(51,51,51); PADDING-BOTTOM: 0px; FONT-STYLE: normal;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ORPHANS: 2; WIDOWS: 2; MARGIN: 0px 0px 1.5em; LETTER-SPACING: normal; LINE-HEIGHT: 30px !important; PADDING-RIGHT: 0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INDENT: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setedaria="true">依法能动履职!畅通网络暴力被害人权利救济途径</SPAN>
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SPAN>记者注意到,《意见》诸多条款涉及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法充分发挥。
“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积极主动适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维权的新情况新要求新期待,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网络暴力案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出席新闻发布会时指出。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213人,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415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起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被告人3.6万余人。最高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网络暴力溯源治理的基本抓手和重要路径,截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万余件。
“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其中,《意见》充分吸收借鉴了检察机关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公诉标准和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李文峰介绍道。
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为例,李文峰举例分析到,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就应当认定为诽谤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有鉴于此,《意见》要求,准确把握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对于网络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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