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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8日起网上报名(4)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8195;&#8195;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STRONG>
&#8195;&#8195;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8195;&#8195;第十六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8195;&#8195;第四章 报名</STRONG>
&#8195;&#8195;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8195;&#819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195;&#8195;(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8195;&#8195;(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8195;&#8195;(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8195;&#8195;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8195;&#8195;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8195;&#8195;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8195;&#8195;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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