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fbfy@126.com">sfbfy@126.com</A>,邮件主题请注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土儿胡同1号院(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编10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1.《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司法部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1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受援人。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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