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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3)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其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改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提出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2013年11月19日印发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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