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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
  导读
  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会造成未成年人皮肤过敏、感染,诱发皮肤病变,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将来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限,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那么,若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对文身店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为免除责任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即使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调解结果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文身店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诚信经营,切不可惑于商业利益而冒险营业、违规服务。
  文身中学生被学校责令清洗后返校
  13岁的中学生小张结交了一些肄业青年做朋友,见到这些“朋友”胳膊上都有大片文身,小张觉得这样很酷很有个性,便想要跟他们一样,于是瞒着父母多次去文身。然而,“酷炫”的文身没有给小张带来别人羡慕的眼光,反而麻烦不断。在小张兴奋地向同学们展示自己的花臂时,同学们却因为小张的文身与他保持距离,就连平日在学校里和自己最要好的同学小李,也不再同小张一起玩耍。看着同学们与自己渐行渐远,小张愈发无心学习,情绪状态日渐低迷。老师发现小张的文身并询问原委后上报了学校,学校责令小张将文身清洗之后再行返校。
  直到收到学校通知,小张的父母才得知小张文身一事,在恼怒之下严厉教育了小张。为了能让小张尽早返校,小张父母决定带小张去清洗文身。然而文身已经形成,想要清洗文身需要通过激光等医疗方式进行去除,不仅费用高昂,且效果不佳、难以完全复原。在经历了无法上学、同学疏远及清洗文身的痛苦后,小张逐渐意识到文身对自身健康、学习、生活的影响,开始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
  因清洗费用与文身店主产生纠纷
  数万元的清洗费用对小张父母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花销,看着小张一次次经历清洗文身的疼痛,小张父母多次与文身店经营者王某沟通,希望其能够承担清洗文身的费用。然而店主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与小张父母协商。小张父母遂拨打12345市民热线要求王某支付清洗文身的费用。接到热线工单后,延庆区未保委随即联系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城指中心等成员单位召开涉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研讨会,部署该纠纷矛盾化解工作。
  小张的法定代理人郭某要求文身店经营者王某承担孩子清洗文身的费用。文身店经营者王某则表示:1.文身店已有明确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2.未成年人自愿前来文身,其没有义务索要和查看顾客身份证;3.小张文身时签有承诺书,承诺已满十八周岁并知晓文身可能产生的影响。王某不同意承担清洗文身的费用。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多轮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解决双方矛盾,延庆法院通过多部门会商、资料梳理,迅速制定调解方案并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文身店经营者王某坚持自己无过错,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小张父母情绪一度失控。
  “孩子文身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文身对自己有什么风险,但是我们大人应该知道,这不仅是对身体健康的伤害更是对孩子未来发展的伤害。对于家长而言,还需要知道的是孩子文身的动机,是出于好奇还是希望引起家长的关注?家长也应该反思为什么自己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孩子的文身以至于孩子陷入如此困境。对于文身店经营者而言,更应该知道,给未成年人文身,这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更是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也有违行业的规范和操守,不利于行业有序和健康发展。”延庆法院法官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文身店经营者王某认识到自己给未成年人文身造成的伤害,同意进行赔偿;家长也逐步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为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延庆法院就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裁判解析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文身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纯获利益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会遭受法律上的负担,也即不减损权利、不增加义务。文身实质上是将特为留下永久标记的颜色物料注入皮肤内,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会造成未成年人皮肤过敏、感染,诱发皮肤病变,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将来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对此,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因此,文身非但无益于未成年人成长发展,反而会为其带来诸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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