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密室逃脱”存隐患 免责声明不“挡箭”
  导读
  破解重重机关、探寻复杂真相……近年来,随着社会文化业态的发展,密室逃脱、桌游等沉浸式体验游戏广受年轻人青睐,商家纷纷抢占商机,此类游乐设施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然而,在此类益智、挑战、刺激与恐怖并存的游戏火热发展的同时,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事故随之而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应当如何依法界定与规制,引起社会的关注。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密室逃脱受伤侵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新型业态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
  少年玩密室逃脱过程中受伤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涵(化名)与另7名同学相约,在某平台人均花费89元购了票,一起前往承德市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去体验青睐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脱游戏。该娱乐室接待服务区悬挂有“古村中学”主题游戏宣传画,但背景昏暗、宣传字体呈血迹流动状,并标明该游戏主题特色为“悬疑、恐怖、剧情”,宣传画下注明有“14岁以下不建议游玩本主题”字样。小涵等8名同学怀着激动和忐忑的心情参与其中。
  游戏开始前,8名同学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
  昏暗的灯光、狭窄的通道和简单的设施,8名同学开始了游戏。但在游戏过程中小涵却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不能行走。随后,小涵打电话给父母,由其父亲带小涵到承德市中心医院急诊后住院医治,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小涵于2022年10月13日出院,两周后到医院复查,又做进一步治疗,共计99天。
  事故发生后,小涵的父母多次联系密室逃脱娱乐室负责人,请求赔偿。该娱乐室认可在店内发生事故,但拒绝承担赔偿义务。故小涵于今年5月4日,将该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被告相互推诿不愿担责
  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认为,娱乐室的员工已明确告知原告游戏的各种规则及游戏的注意事项,并且询问了原告家长是否知晓,原告及同行同学均称家长已知晓,并在入场须知通知单上签字。
  同时,娱乐室表明,工作人员在原告摔倒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该游戏是本着双方平等且沟通一致情况下进行的,游戏场景地面墙面平整,无任何障碍物,并做了相应防护措施。根据监控也可以看出原告是在跑动过程中自己绊摔。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密室逃脱娱乐室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娱乐室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具体金额过高部分费用应不予支持。
  原告方小涵的父母则认为,事发时原告一行人均为未成年人,被告不应当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游戏场所,且原告的摔伤责任在于密室经营者未尽到提示警示义务以及安全保障责任。原告等8人所签订的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该份免责声明没有效力。
  免责声明被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责声明合法与否应当依照其内容和条款来认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免责声明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可归咎于经营者责任而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一行人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实景恐怖密室体验馆登记及免责声明”,这样的免责协议已经成为密室娱乐行业的通行规则,那么未成年人签订了此类免责声明,经营者可否以此作为免责“挡箭牌”呢?
  法官认为,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所参与的游戏主题中含有恐怖成分,条款中“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内容,属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上述免责条款时取得了监护人同意,也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故而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存在着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评价了各项合理费用,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304.94元;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58.73元。
  ■裁判解析
  免责条款无效 侵权责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以及2022年6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内容,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娱乐内容,其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不应当包含有恐怖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标明适龄范围。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