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6)
(五)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六)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的;
(八)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的;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的;
(十)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的;
(十二)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二百零二条【航司和驻场单位的日常特殊事件通报要求】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零三条【空管特殊事件的日常通报要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零四条【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民航局有关规定,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机场运行安全事件信息。
当机场发生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跑道道面严重破损临时关闭、本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责任区鸟击航空器征候、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机场运行、航空器紧急事件启动集结待命及以上响应等情形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第二百零五条【综合安全信息报告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机场有关的综合安全信息。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监督管理中的配合义务要求】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
第二百零七条【监督管理中的临时管理措施】对于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机场,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第二百零八条【未签订机场运行安全协议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滥用管理权限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机场集团未履行职责的罚则】机场集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履行机场管理机构职责或者未对所属机场子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未开展运行安全状况评估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百一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二十四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航班备降保障不利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未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或者无故不接收航班备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期间,开展机动区和有可能影响机场运行秩序的施工和维护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未按照程序或者无故关闭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照程序或者无故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跑道侵入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跑道开放运行期间,未经管制员许可,车辆和人员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飞行区场地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