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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审定机场使用手册;
(三)研究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四)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五)研究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题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六)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可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管理工作,以及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外来物防范、机坪运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
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业务外包后的主体责任】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委托外包方为其运行安全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运行安全的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业评估。
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专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分为综合评估部分和专业评估部分,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评估工作概况、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应当向相关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机场资料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九条【工作记录】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二十条【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安全总监不得兼任或者兼职其他工作。
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以保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机场员工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
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教员管理、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内容及学时、转岗的培训要求、考核办法、培训效果评价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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