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
第七十九条【发现航空器零部件后的处置要求】所有在机场飞行区内工作的人员发现活动区有疑似航空器零部件(含轮胎碎片、灯具碎片)的外来物时,应当立即通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识别或者判断零部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部件时,应当立即将信息通报零部件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三节 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八十条【事件信息通报】航空器被外来物损伤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第八十一条【事件确认和报告】接报或者发现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器维修单位、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确认,确认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的,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就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工作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各单位现场确认部门、人员达现场的时限、确认工作内容。
第四节 外来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八十二条【信息管理机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机场外来物信息报告程序,并建立外来物数据库,至少每季度对外来物信息进行分析,编制外来物信息分析报告。
第八十三条【信息提供和公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外来物信息分析报告、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评估报告通报外来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十四条【持续改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外来物信息统计分析、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评估等情况,及时完善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不断提升外来物防范水平。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五条【总体要求及管理对象】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并满足航空器运行要求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活动区道面标志、标志物、标记牌、助航灯光、机坪助航设备(含机坪泛光照明、目视停靠引导系统)、助航灯光配电系统(10千伏以下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助航灯光监视及控制系统等。
第八十六条【管理机构及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目视助航设施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目视助航设施数量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助航灯光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
机场助航灯光机务员应当根据其工作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低)压电工证。
第八十七条【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目视助航设施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运行要求、人员培训和考核、巡查方案、维护方案、目视助航设施综合评估和管理工作评估。
第八十八条【运行协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助航灯光开启、关闭和光级变更的程序,以及通报程序。
第八十九条【航空情报资料公布的一致性】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当目视助航设施与航空资料中公布的不一致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同时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目视助航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尽快恢复正常,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九十条【运行总体要求】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类标志、标志物应当清晰有效,涂刷或者安装位置正确;
(二)助航灯光的完好率、允许失效时间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助航灯光的物体;
(三)各类标记牌应当清晰可辨,引导指示正确,对飞行员的引导不能产生歧义或者混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标记牌的物体;
(四)风向标、机坪助航设备、助航灯光监视及控制系统等应当安全、可靠运行;
(五)备用电源转换时间应当符合在用跑道运行类别对应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飞行校验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和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
第九十二条【光学性能检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对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测,以保障其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低能见度运行要求】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八条停止对活动区目视助航设施的巡查与维护。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助航灯光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停止供配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者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者维护活动。
第九十四条【机场外设施的管理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飞行区外目视助航设施加以保护,并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以下要求:
(一)进近灯光系统场地保护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者微波着陆系统的天线系统外,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内没有突出其上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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