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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
  第十九条</STRONG>【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按照约定依法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STRONG>【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审查标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
  (三)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
  (四)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五)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STRONG> </SPAN> 【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签、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六)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STRONG> </SPAN> 【职业病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STRONG> </SPAN>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STRONG> </SPAN>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STRONG> </SPAN> 【仲裁或者诉讼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被确认违法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怠于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劳动者在争议期间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因素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第二十六条</STRONG> </SPAN> 【特殊待遇问题】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住房等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折价补偿服务期限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费用或者赔偿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STRONG> </SPAN> 【实施时间】本解释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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