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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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出席发布会,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一、请问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呈现出哪些特点?</STRONG>
徐向春:</STRONG>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始终是重中之重,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坚持把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主责主业,6年来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8万余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90%,发出检察建议65万余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000余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快速发展,业务领域稳步拓展,案件规模持续增长,办案模式日趋完善,展现了独特的制度价值,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效。
一是“4+N”的基本业务框架初步确立。</STRONG>6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单行法的制定修订,行政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版图”进一步扩大,由制度建立之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扩展到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初步建立起“4+N”的基本业务格局。
二是层层递进的办案模式基本定型。</STRONG>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形成了依次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分步递进式办案模式。办案中,坚持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力求通过磋商和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在诉前解决公益受损问题,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公益保护。同时,对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保障监督刚性。
三是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STRONG>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行政公益诉讼为各类公益保护主体协作保护公益提供了制度平台。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最终目的都是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同向发力,积极构建既依法监督又协同配合的新型监督关系,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立足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互相协作配合,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的共同职责使命。近年来,“两高”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办理、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提供基本规范依据。
四是推动依法行政的独特价值日益彰显。</STRONG>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始终牢牢把握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定位,一方面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醒敦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另一方面以“诉”的确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6年来通过办理的70多万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纠正了一大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司法引领。
五是促进社会治理的制度效能充分释放。</STRONG>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诉源治理模式,即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专项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制度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万峰湖”“南四湖”“长江船舶污染”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促进社会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近年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具体经验和做法?</STRONG>
耿宝建:</STRONG>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4+N”业务格局)。与民事公益诉讼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起诉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被告为行使公权力的各类行政主体,属于“官”告“官”案件,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反映国家治理水平,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自行政诉讼法2017年7月1日实施正式确立这项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与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有效发挥典型案件示范效应,依法纠正大量用权不当损害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力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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