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投资功能,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为有力打击各类私募基金犯罪活动,充分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从全国各地办理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选出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聚焦法律适用,明确办案争议问题,对预防和打击私募基金犯罪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应记者关切。
问:这批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STRONG>
答:</STRONG>此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筛选、充分沟通,从近年来判决生效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挑选出5个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STRONG>5个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对私募基金犯罪各环节、各类主体违法犯罪依法追责,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覆盖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STRONG>5个典型案例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已备案基金和未备案“伪基金”,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了“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提个醒,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哪种情况下投资利益可能受损,切勿贪图小利盲目投资,依法行使投资人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三是体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惩防私募基金犯罪工作成效。</STRONG>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私募基金领域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依法惩治私募基金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证明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罪量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问: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防范私募基金犯罪工作中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STRONG>
答:</STRONG>检察机关始终将依法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及时明确执法司法标准,为私募基金行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完善监管提供法治保障,坚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检察职责。
一是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STRONG>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此次发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即是第一批督办案件。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通过高质高效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以检察履职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明确司法标准。</STRONG>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修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此次,联合最高法院发布5个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对当前该类案件在指控证明思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明确,指导新领域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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