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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三是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STRONG>投资者保护是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把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原则,通过“一案双查”洗钱犯罪线索、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尽最大可能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四是结合办案开展诉源治理、犯罪预防工作。</STRONG>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监督办案,协助把脉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投资者、金融监管部门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管理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把标本兼治的工作做深做实做细。认真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办理的案件,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以及警示教育、现场普法等多种方式,开展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金融投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提高金融违法犯罪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
问: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领域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STRONG>
答:</STRONG>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是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STRONG>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主,也有部分诈骗类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对于受指使参与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或者自行化解矛盾、风险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健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STRONG>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法律要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自融”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四个特征的,依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例如,在2022年“人民法院这十年”金融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就是持牌私募机构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是健全完善协作机制。</STRONG>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加强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就私募基金所涉非法集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注重统筹做好案件审理、追赃挽损、财产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妥善处理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损失,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问: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在哪些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STRONG>
答:</STRONG>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STRONG>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 “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STRONG>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STRONG>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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