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2)
&#8195;&#8195;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SPAN></P>
&#8195;&#8195;“在很长一段时间,上述三类行为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表现较为典型。”该负责人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壮大,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SPAN></P>
&#8195;&#8195;此次刑法修改结合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聚焦实践中的突出行为和迫切需要,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SPAN></P>
&#8195;&#8195;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SPAN></P>
&#8195;&#8195;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关“服务”也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SPAN></P>
&#8195;&#8195;此外,此次修改在考虑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此次修法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情况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SPAN></P>
&#8195;&#8195;“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该负责人强调说。</SPAN></P>
&#8195;&#8195;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改进工作</SPAN></SPAN></P>
&#8195;&#8195;“修正案通过施行以后,关于行贿犯罪,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该负责人强调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SPAN></P>
&#8195;&#8195;他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SPAN></P>
&#8195;&#8195;同时,该负责人强调,实践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聚焦企业诉求,合理划定犯罪界限,同时要做好法律衔接。此外,在执法司法中,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SPAN></P>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