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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被“差评”并被媒体报道 法院:驳回教育公司赔偿诉求(2)
  本案涉及的新闻媒体事实舆论监督行为也经常容易引发名誉权纠纷。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求应为传播的内容基本真实、正当。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和正当舆论监督,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要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本案中,由于案件涉及多方面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某报业公司行使其公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选择对涉案纠纷进行报道,并无侵害某教育公司企业名誉的主观故意,报道内容未超出舆论监督范围的主观评论,因此不构成对某教育公司的名誉侵权。若某报业公司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方某所投稿的内容存在不实内容或过激的贬损性语言,仍不经审查核实其真实性而完整报道,属于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在网络课程数量庞大的背景下,消费者在购买网络课程前,应当对课程内容进行多方对比,深入了解后谨慎购买。出于网络课程目标客户数量较多的产品特性,其目的是适用多数学员,无法因人而异地完全满足某一个学员的所有需求,学员在不满意此课程的情况下,可以首先和售出网络课程的商家进行沟通,是否更换其他更加适合自己需求的课程或部分退费,尽量在源头化解矛盾。基于网络消费性评论一般具有简短、随意的特点,消费者应当避免在公共网络发表过激言论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当前,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和权利,但网络言论自由“表达有边界”,自然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同时,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每一位参与者都要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不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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