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2)
  针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贯通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STRONG></SPAN>
  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巡视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为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此外,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
  以《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市县党委巡察对象进行明确为例,《条例》除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外,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动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巡视政治要求,加强巡视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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