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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答记者问(3)
  记者: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高景峰:党的二十大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往查处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涉及人数多、查处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显。2022年12月,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犯罪、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惩治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深刻领会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义,充分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坚决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认识偏差,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第二,严格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受贿案件中行贿行为的审查,依法将行贿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同时跟踪处置,确保依法追究落到实处。重点审查行贿案件量刑偏轻或不均衡等问题,综合运用判决同步审查、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进行审判监督。第三,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建议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撤销、变更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第四,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继续做好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充分运用办案大数据,分析研判常见多发行贿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促进社会治理;结合办案加强普法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的免疫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记者: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加强了惩治。请问当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呈现何种特点?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如何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
  高景峰: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也越来越突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2023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当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企业内部处理较为普遍。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以传统的侵犯企业财物为主,罪名集中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四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内幕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非传统型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民营企业在面对内部人员犯罪问题时,作隐性内部处理往往是第一选择,对犯罪员工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仅占极少数,导致再犯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二是行业特征明显,风险环节集中。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多发生于日常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产品生产以及仓储运输等公司内部管理和权力监管制约薄弱的环节。从企业规模来看,小微企业因其基数较大,内部管理与合规建设等公司治理要素不健全等,导致其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较多。三是行为样态趋同,涉案人员庞杂。从作案手段看,监守自盗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典型样态,主要表现为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公司监管漏洞侵吞、挪用公司财物。近年来,内外勾结型犯罪、群体性腐败则成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新趋势。从涉案人员任职情况看,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项目或区域业务负责人,以及会计、出纳、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掌握较大的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具备实施犯罪的天然“便利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一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第二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一是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腐败治理;依法处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腐败治理机制。二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持续加强立案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涉产权刑事强制措施监督,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时调整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促进统一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司法标准,在法律实施上进一步落实平等保护要求。四是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高质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实践探索,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合规整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促进合规守法经营成为民营企业的自觉遵循。五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工作合力。加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提高企业家和企业员工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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