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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四条 发包方不得将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 </P>

除铁路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铁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并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质量负责。</P>

第十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P>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P>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应满足规定的招标前置条件。</P>

进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P>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P>

第十七条 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将勘察设计一体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分项发包。</P>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P>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P>

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P>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勘察、设计费(率)及支付方式,确定的工期应能够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确需调整合同工期等约定事项的,应在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安全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有关具体事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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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勘察</P>

第二十一条 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勘察单位应加强地质测(调)绘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P>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在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点。</P>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P>

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条件、技术要求变化等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P>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单位必须加强地质勘察和施工揭示地质核实工作,必要时编制地质风险因素控制方案并纳入勘察大纲,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P>

第二十四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不得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P>

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与工程勘察工作同步进行,并按照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开展相关工作。</P>

第二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接受地质勘察监理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编制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P>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P>

第二十七条 定测阶段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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