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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P>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P>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P>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P>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P>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工作,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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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变更设计</P>

第四十三条 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设计程序。</P>

第四十四条 变更设计程序包括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会审、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变更设计文件、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P>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变更设计必须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P>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变更设计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建立考核机制。</P>

第四十六条 变更设计增减的有关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委托)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计量支付有关费用。</P>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变更设计予以处理的,建设单位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工程应急设计方案,先行处理;危险状况解除后,应及时履行变更设计手续,工程应急设计方案纳入变更设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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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P>

第四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国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P>

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P>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P>

(一)勘察、设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P>

(二)勘察、设计承发包及从业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P>

(三)勘察、设计程序执行情况;</P>

(四)地质勘察监理制度执行情况;</P>

(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P>

(六)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P>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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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罚则</P>

第五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对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P>

第五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未按规定审查勘察大纲的;</P>

(二)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P>

(三)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P>

(四)未按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的,或将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P>

(五)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P>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地勘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勘察单位未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P>

(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P>

(三)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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