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四)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P>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图的;</P>
(六)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P>
第五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一)勘察单位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P>
(二)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P>
(三)设计单位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P>
(四)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P>
(五)勘察、设计单位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P>
第五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P>
第五十六条 监管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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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P>
第五十七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P>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铁道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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